关于印发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》和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》的通知

环应急〔2020〕28号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生态环境厅(局)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:

  为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,我部制定了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》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  联系人:生态环境部应急中心 李华杰、刘彬彬

  电话:(010)66556991、66556992

  生态环境部

  2020年6月3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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